(2012)永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友和与黄仁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和,黄仁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和。被执行人:黄仁举。申请执行人陈友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仁举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友和劳动债务844.7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属双方执行的和解协议,应予以支持。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