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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孙兰群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催字第13号申请人: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兰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牛佩伟。申请人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1/2146591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杭州庆宝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阳江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1年7月26日;到期日为2012年1月6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背书人为杭州阳江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爱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杭州立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华仑化工有限公司、杭州立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兴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荣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为农行杭州石祥路支行;付款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上塘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丰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素平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李 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