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郯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郯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付志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郯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付志银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郯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付志银,男,成年,庙山镇岭北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3)郯督字第180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志银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1200元,账号:62×××18。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