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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曹存章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存章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66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存章,男,汉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存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2年8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存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曹存章向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09的信用卡,并多次利用该信用卡取现或以虚假消费套现。截至2010年11月,被告人曹存章共透支人民币20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曹存章于2011年4月11日向银行书面承诺还款,并于同年6月10日还款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曹存章采用更换联系方式、逃离居住地等方式逃避发卡银行催收,拒不还款。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曹存章主动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存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关于曹存章信用卡恶意透支情况的报告,被告人曹存章申请信用卡的材料及透支情况一览表,发卡银行提供的催收通知书及短信发送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陈述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存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信用卡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存章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存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澍淼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