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源与邓育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源,邓育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53号原告杜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谢新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育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源诉被告邓育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庄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新民、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时代金融中心6A、6E、6F、6G、6H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每月租金233760元,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被告应于2012年5月1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被告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原告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同时,还约定了出租房屋6楼整层被告统一报送消防验收,被告做好消防设施,天花部分按要求石膏板封顶,地面铺设原告根据需要自行处理,费用自负。4月17日原告付被告15万元定金,余下551280元,原告5月15日前付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4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履行交房义务,原告经多次催促未果,遂依约致函被告解除合同。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50000元;2、被告支付地板瓷砖和人工费用69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法定答辩期限内,被告邓育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被告邓育辉答辩认为,1、我方认为已经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将租赁物交给原告使用,有证人周某、时代金融中心管理处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予以证明;2、关于原告所租房屋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时代金融大厦是于2003年7月2日通过整体消防验收合格,且原告所租的第六层也经过整层消防验收合格。鉴于原告租赁后重新装修需报消防验收,但我方认为已经履行了申报义务,不影响合同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因未消防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合同履行,故涉案合同应当有效合法;3、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9000元瓷砖费和人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69000元是原告支付给周某,是原告为了自己用途请装修工人周某装修而支付的费用。目前为止,原告未支付分文给周某。综上,我方认为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时代金融中心6A、6E、6F、6G、6H房屋,建筑面积1434.11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63元,月租金总额233760元。原告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止。租赁房屋用途为办公。被告应于2012年5月1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被告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原告可要求本合同有效期顺延。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情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被告交付房屋时可向原告收取二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467520元。返还保证金的条件:租赁期满后,无任何违约行为;交清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期满,经被告验收物业合格,装修后固体物移交。不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租期未满;未交清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因原告违约,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合同附属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6H、6G、6F位置建总台及背景墙和电动玻璃自动门,如因此影响了消防审批及验收,由被告负责;房间内中央空调为固定设备,原告不得随意拆卸,如因发生质量问题损坏,由被告负责维护,维修费用双方各占50%。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承诺拖欠租金超过10天,被告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且押金不予退回,原告绝无异议。租期七年,自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租金从第二年起每年按上一年度租金递增5%。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4日为免租期(免租期内产生的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2012年4月17日,原告支付定金15万元,余下定金551280元,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前付给被告。本时代金融中心6楼整层由被告统一报送消防验收,如原告租后需加、改装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被告承诺原告有权转租、分租。如因被告手续原因造成原告不能备案,视为被告违约,并退还原告押金。原告押金抵最后一个月租金,剩余费用多退少补。天花部分按原告要求石膏板封顶,费用被告负责,做好消防设施。地面铺设原告根据需要自行处理,费用原告自理。同日,原告、被告双方还签署了安全责任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支付定金15万元。被告依照合同要求对涉案房屋的消防、天花等进行装修。本院还查明,按照涉案时代金融中心物业管理处主管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30日前,被告对租赁物的公共部分天花板已经安装完毕,照片显示的天花未封顶是公共区域部分,而不是原告承租部分。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到大厦管理处办理了第六层A、E、F、G、H单元的施工装修手续,施工时间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0日,并由深圳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周某进行装修施工。同时,施工工人周某出具了一份证明书,证实:原告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约定由周某对时代金融中心第六层A、E、F、G、H单元的地砖进行铺设。2012年5月1日上午,周某组织了工人对第六层A、E、F、G、H单元的地砖进行铺设,至2012年5月5日完工,铺设面积874.5平方米,产生人工、水泥、沙等辅料费用共计39352.5元。但是,铺设完毕后,原告并未向周某支付任何费用。证人黄某证实:被告委托其对时代金融中心第六层整层进行消防装修,装修已经完工,但是并未验收。天花已经完成封顶。原告提交照片显示部分天花尚未封顶的原因是需要消防检测,消防检测后该部分天花随时可以封顶。再查明,原告提交了2012年5月4日、2012年5月9日发出催告被告办理交楼通知函的邮件邮单;及2012年5月14日发出取消合同通知书的邮件邮单。但是,被告称并未收到。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证明书、补充协议、装修手续、照片、邮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时代金融中心管理处林某、施工工人周某的证言,可以证实:1、原告已经在管理处办理了装修手续;2、原告委托的工人周某已经对其承租的物业进行地砖的铺设,并已经完工。基于前述两点,可以认定原告已经以实际进行装修的事实行为从被告处接收了承租的物业,而非被告没有履行交楼义务,故原告以被告未交楼为由要求取消房地产租赁合同,显然理由是不成立的,本院不予以采信。结合装修许可证、证人林某、黄某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履行了关于消防装修、天花封顶等的合同义务,且消防、天花封顶已经完工,只是申报消防部门检测的程序尚未完毕,故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综上,涉案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原告并无合同解除权,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5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地板、瓷砖、人工费69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85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收取229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颖 欣书记员 周哲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