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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崇本与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3977号原告江崇本。被告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即墨段196号。法定代表人刁丕照,董事长。第三人青岛龙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江敦俊,经理。第三人江敦俊,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经济开发区平安街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崇本与被告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龙顺商贸有限公司、江敦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与两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崇本撤回对被告青岛亨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龙顺商贸有限公司、江敦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