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滦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瑞强诉邓海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强,邓海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滦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王瑞强。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海军。原告王瑞强与被告邓海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瑞强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晓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强的委托代理人马春如、被告邓海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瑞强及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强诉称,2007年原告王瑞强为被告邓海军从大西沟往三道边运煤,运输结束后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运输费用,尚欠5777.00元运费未付。2007年2月6日被告邓海军为我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王强盘煤运费款伍仟柒佰柒拾柒元整,5777.00元,欠款人:邓海军2007年2月6日。”原告王瑞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材料:1、2007年2月6日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王强盘煤运费款伍仟柒佰柒拾柒元整,5777.00元,欠款人:邓海军2007年2月6日。”证明被告邓海军欠原告运输费的事实。被告邓海军的质证意见为:欠条上我的名字是我妻子签的,我对此欠条无异议,确实欠王瑞强运费5777.00元。2、滦平县涝洼乡涝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欠条中的王强和王瑞强是同一人。被告邓海军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欠条中的王强就是原告王瑞强。被告邓海军辩称,对原告王瑞强陈述欠款的事实及数额无异议,确实欠原告王瑞强运费5777.00元,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偿还原告王瑞强欠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王瑞强为被告邓海军运煤,经结算被告邓海军尚欠原告王瑞强运费5777.00元未付。并于2007年2月6日为原告王瑞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王强盘煤运费款伍仟柒佰柒拾柒元整,5777.00元,欠款人:邓海军2007年2月6日。”另查明,欠条中的“王强”与原告“王瑞强”系同一人。前述事实,原、被告认可,并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滦平县涝洼乡涝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强为被告邓海军运煤,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王瑞强作为承运人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邓海军作为托运人应该支付原告王瑞强运输费用。被告邓海军欠原告王瑞强运费有原告王瑞强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邓海军对欠款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王瑞强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该欠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认为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王瑞强要求被告邓海军给付运输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邓海军给付原告王瑞强运输费用5777.00元,此款由被告邓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邓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金磊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