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鲤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灵敏、钟镇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鲤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灵敏,外号“马子”、“福弟”,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钟镇辉,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曾于2003年9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5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江峰、林顺庆,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芋波,外号“黑波”,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芳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以及被告人钟镇辉的辩护人林顺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经事先预谋,分分合合,窜到厦门、漳州、泉州等地,采用砸破车窗玻璃、用解码器解锁等手段,共同盗走被害人曾某等的小轿车。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灵敏参与作案7起,被告人钟镇辉参与作案3起,被告人钟芋波参与作案1起,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三被告人定罪惩处。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被告人钟镇辉的辩护人对指控不持异议,并提出:1、被告人钟镇辉受召集参与犯罪,仅实施望风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2、被告人钟镇辉等人仅因形迹可疑受公安机关拦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本案中的部分赃车已追回,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钟镇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沈灵敏伙同“阿某”、“聪仔”、“阿七”(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到漳州市云霄县云陵镇云平路房管局旁,采用先砸破车窗玻璃后再用解码器解锁等手段,共同盗走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闽E×××××号丰田凯美瑞小轿车。2、201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沈灵敏伙同“阿某”、“聪仔”经事先预谋后,到漳州市云霄县云陵镇南大街人民银行门口,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共同盗走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152000元的闽D×××××号丰田锐志小轿车。2011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沈灵敏被汕头市公安局抓获,后因患有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3、2011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沈灵敏伙同“阿某”、“聪仔”、“老三”(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到泉州市鲤城区文化宫停车场,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共同盗走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闽C×××××号丰田锐志小轿车。4、2011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沈灵敏伙同“阿某”、“聪仔”、“老三”经事先预谋后,到泉州市丰泽区宝洲宾馆楼下停车场,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共同盗走被害人庄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闽C×××××号丰田汉兰达小轿车。2012年3月27日早晨,漳州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拦截并扣押上述闽C×××××号丰田锐志小轿车和闽C×××××号丰田汉兰达小轿车,均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公安侦查人员从闽C×××××号小轿车内提取到被告人沈灵敏所遗留的指纹。5、201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伙同“黑鬼”(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69号鹭槟大厦楼下停车位,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共同盗走谢某1停放在该处的厦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的1辆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的闽D×××××号丰田霸道吉普车。6、2012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伙同“黑鬼”、“老六”(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文兴东路与前埔南路交界处的绿化带,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共同盗走徐某停放在该处的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的1辆价值人民币240000元的闽D×××××号丰田霸道小型越野客车。7、2012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伙同“黑鬼”、“老六”经事先预谋后,到厦门市湖里区新丰路加州花园壳牌喜力汽修店门口,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共同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的闽D×××××号雷某小轿车,车内有1条价值人民币730元的中华牌香烟、1瓶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马爹利蓝带洋酒。2012年4月15日,公安机关通过在沈海高速公路闽粤收费站设卡拦截,抓获被告人钟镇辉,查获被盗车辆闽D×××××号雷某小轿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1),查获作案工具汽车车牌迷彩套1个、面罩5个、手套6副、汽车充气泵1个、充电连接线2条、电动电钻1个、汽车解码器3套、汽车信号干扰器4个、汽车拉车带1条、撬棒2根、大扳手1根、汽车方向盘锁2个、螺丝刀9根、钳子3把、剪刀1把、汽车玻璃破碎器1把、自制偷车工具2根、汽车钥匙19把、笔记本电脑1台、盗窃汽车教学光盘1张、电压转换器6个。2012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公共汽车门门口抓获被告人沈灵敏;5月1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急广场抓获被告人钟芋波。归案后,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曾某、吴某1、朱某、庄某1、李某1的陈述、行驶证、车辆信息表、保险单,证实其分别被盗轿车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等事实。2、证人谢某1、徐某的证言、行驶证、保险单、发票,证实其分别停放轿车的地点、轿车失窃时间、车辆型号等事实。3、证人连某、邱某、由冉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5日凌晨,根据泉州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其三人均参与在沈海高速闽粤及诏安路段设卡盘查堵截盗车团伙的工作。当日凌晨共拦截到车牌号分别为闽D×××××和沪L×××××的两辆雷某小轿车,另一辆车牌号为闽D×××××的丰田霸道小型越野客车逃脱,当场抓获一名嫌疑人(即被告人钟镇辉),扣押到大量的盗车工具。抓捕该嫌疑人时,他沿途扔掉一只黑色的鸭舌帽、一只蓝色口罩,被抓住时竭力反抗,假装哑巴不说话。4、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沈灵敏的母亲,沈灵敏从十一岁起患有心脏病。2011年因为盗窃汽车被漳州市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后取保候审,没想到他又去盗窃汽车再次被抓。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6、手印鉴定书,证实从被盗的闽C×××××号丰田汉兰达小轿车内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与被告人沈灵敏左手环指指纹认定同一。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8、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分别辨认作案地点及互相进行辨认。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到的作案工具;被害人朱某、庄某1、李某1已分别领回被盗轿车。10、抓获经过、工作说明、高速公路行驶记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三被告人的归案过程。1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钟镇辉的前科情况。12、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够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分分合合,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沈灵敏参与作案7起,被告人钟镇辉参与作案3起,被告人钟芋波参与作案1起,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镇辉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车已追回,对被告人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镇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镇辉具有自首情节,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灵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钟镇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钟芋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沈灵敏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12000元,赔偿被害人(其中曾银珍160000元、吴启贤152000元);责令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钟芋波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80000元,赔偿被害单位厦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责令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0000元,赔偿被害单位厦门均威建工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沈灵敏、钟镇辉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230元,赔偿被害人李宝仁。五、暂扣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汽车车牌迷彩套1个、面罩5个、手套6副、汽车充气泵1个、充电连接线2条、电动电钻1个、汽车解码器3套、汽车信号干扰器4个、汽车拉车带1条、撬棒2根、大扳手1根、汽车方向盘锁2个、螺丝刀9根、钳子3把、剪刀1把、汽车玻璃破碎器1把、自制偷车工具2根、汽车钥匙19把、笔记本电脑1台、盗窃汽车教学光盘1张、电压转换器6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蔡海燕审 判 员 潘银幼人民陪审员 吴少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量刑过程:1、被告人沈灵敏参与作案7起,盗得轿车7辆,数额1564230元,具坦白情节,已追回3辆轿车。单罪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15年,坦白、已部分追赃减1年,宣告刑为有期徒刑14年。2、被告人钟镇辉参与作案3起,盗得轿车3辆,数额802230元,坦白,已追回1辆赃车。(1)基准刑:量刑起点10年,超过9万元部分每增加2万元增加1个月,则增加36个月,确定为13年(2)量刑情节:坦白减少8%,多次增加3%,部分追赃减少3%(3)宣告刑:13年*(1-8%+3%-3%)=12年3、被告人钟芋波参与作案1起,盗得轿车1辆,数额280000元,坦白。(1)基准刑:量刑起点10年,超过9万元部分每增加2万元增加1个月,则增加11个月,确定为10年11个月(2)量刑情节:坦白减少4%(3)宣告刑:10年11个月*(1-4%)=10年6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