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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魏美华与珠海市恒威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魏美华,男,汉族,住珠海市白蕉镇科技工业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1615。被告珠海市恒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XX进。委托代理人袁大聪,广东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美华诉被告珠海市恒威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珠海市恒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线教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