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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851号申请人周某某,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日立案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将2013年子女抚养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2008)新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子女抚养费)履行完毕。(2012)新执字第85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