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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韩春花与千悦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花,千悦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戎晓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29号原告韩春花。委托代理人蓝明,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千悦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B座4004室。法定代表人陈志滔。委托代理人何祺伟。被告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1191号草埔商业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梁桂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伟乐,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萃,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晓吟。委托代理人林德文。上列原告韩春花诉被告千悦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戎晓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千悦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交付房产等。而原告诉请的涉案房产置富公寓1栋D403房已于2012年3月1日被本院(2008)深罗法执一字第33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原告对此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春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钱 松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李文萍书 记 员     李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