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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12月9日生。被告张某,男,1981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承担。审判长  蔚志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