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马某,女,1985年12月9日生。被告张某,男,1981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承担。审判长 蔚志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