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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807号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伟阳。被告:杭州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晓亮。委托代理人:王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