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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坭湾南光村4巷7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1487。被告敬某,男,汉族,住所同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身份证号码:×××115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敬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8月10日以另循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杜线教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