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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蒋吉友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一中执字第818号被告人蒋吉友、于瑶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11)一中刑初字第36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蒋吉友全部银行存款。二、划拨被执行人于瑶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划拨被执行人于瑶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全部存款。执行员  范红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