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同居期间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83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邵雅芬,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期间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