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军与被告孙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军,孙兴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810号原告袁晓军,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兴海,男,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军与被告孙兴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孙兴海的准确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晓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