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原告:谢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起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