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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13号原告:谢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起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