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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鸿与潘燕锋、徐碧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鸿,潘燕锋,徐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9号申请执行人:胡鸿,农民。被执行人:潘燕锋,农民。被执行人:徐碧波,农民。本院在执行胡鸿诉潘燕锋、徐碧波(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296号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鸿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胡鸿借款236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34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