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