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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于长胜、张俊敏、孔德印、苏凤云、张立国、张亚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于长胜,张俊敏,孔德印,苏凤云,张立国,张亚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于长胜,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俊敏,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孔德印,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苏凤云,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立国,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张亚范,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于长胜、张俊敏、孔德印、苏凤云、张立国、张亚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