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阳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黄子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172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XX,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何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X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XX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向黄XX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要求其于该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但黄XX至今未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黄X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提交缓交或免交上诉费的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XX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粤 芳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开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们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