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老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郭妙娥与王国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妙娥,王国化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老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郭妙娥,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代理人:符红军,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化,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唐国育、芦灵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妙娥诉被告王国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妙娥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妙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妙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0元,由原告郭妙娥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高亚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