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民初字第67号原告:浙江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林丰路**。法定代表人:李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洪溪洪南村梅家浜**/div>法定代表人:金彩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鑫明,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浙江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华佳通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3元,减半收取4692元,由原告浙江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