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杰、高荣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杰,高荣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景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地址河北省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世杰,农民。被执行人高荣桂,农民。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世杰、高荣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2040.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景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程玉华审判员 何 曾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