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冀 明审 判 员 王亚锋人民陪审员 张商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锋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