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义莉与刘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莉,刘怀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张义莉。被告刘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莉与被告刘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莉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义莉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