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来生申请执行孔庆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生,孔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来生,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庆利,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来生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工程款2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孔庆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