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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曲训财与曲宝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训财,曲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曲训财,男,汉族。被执行人曲宝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训财与被执行人曲宝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训财与被执行人曲宝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牟孝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