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8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国成与刁相云、毕建玉、刁志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成,刁相云,毕建玉,刁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8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成,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刁相云,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毕建玉,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刁志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李国成与被执行人刁相云、毕建玉、刁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商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