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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罗某,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志源、苏秋云,均系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二○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