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长丰县大众修理厂与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杜小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大众修理厂,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杜小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长丰县大众修理厂。负责人:程启来,该修理厂投资人。被告: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杜小明,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系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丰县大众修理厂诉被告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杜小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丰县大众修理厂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杜小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丰县大众修理厂撤回对被告长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杜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丰县大众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