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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中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52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褚X被执行人:冯XX、吴XX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8月10日审结。该案(2011)市中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XX、吴XX位于市中区兴安路华星苑2号楼东2单元2层东户住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转户、抵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