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某、陈某甲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马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于安徽省蒙城县,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家宇,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于安徽省涡阳县,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于安徽省蒙城县,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2〕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马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家宇、被告人陈某甲、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因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陈某甲、��某等人驾车至镇海区庄市街道豪门浴场,对在该浴场二楼休息的被告人朱某实施殴打,强行将朱某带至本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河西村倪家一暂住房内进行看管,并逼迫朱某偿还债务。当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等人在被害人朱某拿出2万元现金并书写1.8万元欠条后才将其放走。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朱某。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期间被羁押22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马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收条、(2010)甬北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夏某、陈某乙、丁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马某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陈某甲、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和前罪数罪并罚,因前罪被羁押的22日予以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陈某甲、马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马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甬北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某以开设赌场罪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与本案以非法拘禁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尚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俊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滕爱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