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议萱与陈英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04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7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现金物价飞涨,各项生活开支和学习的开支太大。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抚养费由每月100元增加至每月3000元。被告辩称,同意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但是被告的经济状况也不好,希望法庭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与被告因在保险公司工作认识并结婚,婚后于1999年3月10日生育原告。2005年3月24日,原告父亲与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被告离婚后重新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一子,今年3岁半。被告现在的丈夫也是再婚,前妻孩子也由被告丈夫抚养。被告目前在深圳市农科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被告的工资表,应发工资为4324元,扣除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实际发放工资为3200元左右。被告自认其为了省钱将自有住房出租,每月租金5300元,在宝安租赁住房居住每月租金支出1700元,房屋差价收入3600元。本院主持调解时,被告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坚持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均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一方面应可参照被告实际收入,同时应参考所在城市的平均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据此,本院确定原告每月生活费用为3400元,被告应当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应当于2012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黄某甲抚养费17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 朝 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仲(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