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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茂名市公路管理局、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茂名市公路管理局,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林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定南。被告:茂名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风华,局长。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培禄,经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与被告茂名市公路管理局、���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纪红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飞、代理审判员杨靖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2年8月2日以经几方友好协商就债务偿还事宜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532.50元,减半收取为602266.25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中��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预交1204532.50元,由本院退回602266.25元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审 判 长  纪红玲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