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县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永发与凤县濠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秋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发,凤县濠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秋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凤县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张永发。被告凤县濠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彭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秋阳。委托代理人常凡,系被告孙秋阳表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系该凤县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发诉被告凤县濠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秋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永发已私下与被告凤县濠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孙秋阳协商一致,并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因此,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发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杜春宝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