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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牛更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更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31号罪犯牛更平,男,42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咸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更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七年六月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本院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六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以罪犯牛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更平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3个,并获得2010、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牛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更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二年六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贾建设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