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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任梦凡申请执行韦林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梦凡,韦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205-1号申请人任梦凡,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林平,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上列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梦凡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林平赔偿申请人任梦凡各项损失合计19915.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21元,执行费1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韦林平长期患病,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现在一建筑工地看大门月收入1000元,家中二个孩子正在上学,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