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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郭艳荣、张佳雨、张秀荣与被申请人车红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艳荣,张佳雨,张秀荣,车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申字第2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郭艳荣。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佳雨。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秀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车红霞。申请再审人郭艳荣、张佳雨、张秀荣因与被申请人车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0)峰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郭艳荣、张佳雨、张秀荣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所诉借条是张国庆生前所写,且被申请人车红霞与张国庆是情人关系。被申请人起诉时张国庆已被他人杀害,且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三申请人正在最伤心的时候,见借条上有张国庆的签字就予以认可了,因此对该借款进行了调解。后通过张国庆的朋友了解到张国庆与车红霞之间曾经确有过经济往来但已全部结清。张国庆并不欠车红霞的钱。被申请人车红霞利用张国庆已死亡,家人不知情的事实骗取三申请人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应当予以撤销。法院应当对该案进行再审,查清被申请人与张国庆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以及车红霞是否将借条中的款项支付给张国庆。被申请人车红霞提交意见认为,郭艳荣、张佳雨、张秀荣在其再审申请书中承认张国庆与被申请人之间确有过经济往来但是已全部结清,却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来加以证实,申请再审理由自相矛盾。(2010)峰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多次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基础上作出的,该调解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并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依法驳回郭艳荣、张佳雨、张秀荣的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郭艳荣、张佳雨、张秀荣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因此,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艳荣、张佳雨、张秀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