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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刑二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范天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宝刑二执字第00498号罪犯范天良,男,59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五年一月十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天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罪犯范天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天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范天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繁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贾建设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