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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24、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延边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延边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24、225号之一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公园路977号。法定代表人朴秀豪。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尹昌龙。委托代理人吴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晓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