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莹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6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莹,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扶风县。案发前在本市雁塔区王家村66号开办诊所。2011年2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莹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莹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7月私自在本市雁塔区王家村66号开办诊所。2010年8月18日、10月19日因非法行医二次被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张莹在诊所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魏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莹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莹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二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莹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莹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王珂峰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