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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2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峰,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邦,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在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23907.2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磊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