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0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王艳丽,王成海,司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招贤大厦12楼(原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苗晓翠,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王艳丽。被执行人王成海。被执行人司瑞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王艳丽、王成海、司瑞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艳丽、王成海、司瑞琴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会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