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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岳利卫诉梁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利卫,梁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岳利卫。委托代理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利卫诉被告梁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利卫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利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利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岳利卫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