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孩子抚养费2400元(2012年全年度),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被执行人赵某暂时困难,同意其于2012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申请人抚养费24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