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法执字第36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泰瑞保护膜有限公司、曾卫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泰瑞保护膜有限公司,曾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法执字第3699-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泰瑞保护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熊四乔。被执行人曾卫军,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泰瑞保护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15227.88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90.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本辖区内的工商、银行、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曾卫军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143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39.97元后,余款8003.03元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3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