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广柱与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亦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柱,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亦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马广柱,汉族,1959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潘大明,经理。被告:罗亦农,汉族,1965年1月27日生,住浙江省桐庐县。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柱诉被告六安市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亦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广柱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广柱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00元,减半收取35850元,由马广柱负担。审判长 顾德明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项 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