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石夫产与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夫产,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建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石夫产,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陈新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习区人民路14号。法定代表人:沈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忠诚,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建立,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夫产与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夫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04元,减半收取11102元,由原告石夫产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李增光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来源: